法拍名詞表

法院公告與本站物件頁會出現的名詞,每個一段定義、一個例子。定義依強制執行法、民法與各法院實務整理,投標前仍請以法院公告為準。

公告與程序

法拍屋(又稱 法院拍賣、司法拍賣)

債務人還不出錢,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由法院公開拍賣的不動產。買方以投標方式出價,價高者得,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。

例:某人房貸繳不出來,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他的房子,這間房子就成了法拍屋。

案號

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的編號,格式為「年度+司執字+第〇〇號」,加上承辦股別。查公告、打電話問法院都靠它。

例:114 年度司執字第 188512 號(竹股):民國 114 年的強制執行案件,由竹股書記官承辦。

標別

同一案號裡不同的拍賣標的,各自有底價與保證金,投標書要寫清楚投哪一標。

例:同一案件的房屋是標別一、車位是標別二,可以只投其中一標。

拍次(又稱 一拍、二拍、三拍)

同一物件第幾次拍賣。流標後再拍賣,底價依法每次最多減兩成,所以拍次愈後面底價愈低,競爭者通常也愈多。

例:一拍底價 1,000 萬流標,二拍降為 800 萬,三拍 640 萬。

流標

開標時沒有人投標,或所有投標都低於底價、資格不符而無效,法院會另定期日再拍賣。

例:二拍無人投標即為流標,法院公告三拍日期並再減價。

特別變賣(又稱 應買)

三拍仍流標後,法院公告三個月的應買期間,任何人可以用三拍底價直接申請承買,先到先得。

例:三拍流標後公告特別變賣,底價 640 萬,應買期間內第一個遞狀並繳保證金的人取得。

查封

法院為了拍賣,禁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並記載現況的程序。查封筆錄記載誰住在裡面、有無租約、有無增建,是判斷點交與風險的主要依據。

例:查封筆錄記載「債務人自住」,法院通常會註明點交。

權利移轉證書

拍定人繳清價金後法院核發的證明文件。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,拍定人自領到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,再憑它辦理登記與契稅。

例:拿到權利移轉證書當天起房子就是你的,即使還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。

金錢

底價(又稱 拍賣最低價額)

法院訂的最低可投標價格,投標價低於底價即無效。第一拍底價通常就是法院鑑價。

例:底價 643 萬,寫 640 萬投標是無效標,寫 650 萬才有效。

鑑價(又稱 鑑定價格)

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鑑定機構對拍賣物估出的價格,作為第一拍底價的依據。本站顯示的「鑑價參考」為估算值,不是鑑價書原值。

例:鑑價 1,000 萬,一拍底價就定 1,000 萬。

保證金

投標時要一併繳交的擔保金,多為底價的兩成,用銀行本票或台支。沒得標退還,得標則抵作價金;得標後不繳尾款會被沒收。

例:底價 643 萬,保證金約 129 萬,開一張抬頭為法院的銀行本票。

尾款(又稱 價金餘額)

得標價扣掉保證金後的餘額,要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內(多為 7 日)一次繳清。

例:得標 700 萬、保證金 129 萬,7 天內要再繳 571 萬。

法拍代墊(又稱 法拍屋貸款)

銀行或代墊公司先替得標人繳清尾款,等得標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登記後,再轉為一般房貸。代墊期間利率較高。

例:投標前先向銀行申請代墊額度 500 萬,得標後由銀行直接繳給法院。

契稅

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繳的稅,法拍屋由拍定人負擔,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 6%。

例:房屋評定現值 100 萬,契稅 6 萬,拿權利移轉證書向稅務局申報。

點交與占用

點交

拍定人繳清價金後,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解除占有,把不動產交給拍定人。公告寫「點交」代表法院會協助交屋。

例:公告註明點交,得標繳款後向法院聲請,書記官會同警察到場把房子交給你。

不點交

法院只移轉所有權、不負責交屋。常因房屋在查封前已出租或由第三人占用。拍定人要自行與占用人協商或提起遷讓訴訟。

例:查封時有租客持五年租約,公告為不點交,得標後要等租約到期或與租客協商。

部分點交

拍賣標的中只有一部分由法院點交,其餘不點交,常見於主建物點交、增建部分不點交。

例:公寓本體點交,頂樓加蓋不點交。

依現況點交

法院會交屋,但屋內現有物品、增建或現況瑕疵不處理,拍定人照現況接收。

例:屋內堆放前屋主家具,法院點交時不負責清運。

第三人占有

查封時房屋由債務人以外的人使用,可能有租約或其他權源。有正當權源的占有可以對抗拍定人,法院通常不點交。

例:查封筆錄記載「由第三人〇〇〇占用,主張有租賃關係」。

買賣不破租賃

民法第 425 條: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,租約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。查封前成立的租約原則上拍定人要承受,但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的租約不適用。

例:前屋主在查封前簽了三年租約,拍定人得等租約到期才能收回。

產權與風險

持分(又稱 應有部分)

共有不動產中每位共有人的比例,拍賣持分只取得部分所有權,其他共有人仍有權使用,法院通常不點交。

例:公告「權利範圍 1/2」,得標只買到一半的房子。

公同共有

數人對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而沒有個別比例,常見於尚未分割的遺產。拍賣公同共有的潛在應有部分,處分比持分更困難。

例:三名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房子,其中一人的潛在應有部分被拍賣。

未辦保存登記

建物蓋好後沒有辦理第一次登記,沒有建號與所有權狀,拍賣的只是「事實上處分權」,幾乎無法貸款。

例:鐵皮加蓋或老舊農舍常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。

增建(又稱 違建、加蓋)

在登記的建物之外另外搭建的部分,沒有登記、不能貸款,可能被要求拆除。本站的認定坪數不含增建。

例:頂樓加蓋 10 坪,公告寫「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」。

瑕疵擔保

一般買賣中賣方對物的瑕疵要負責;但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,法拍屋買到漏水、海砂屋不能向法院主張。

例:公告寫「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」,得標後發現壁癌只能自行處理。

凶宅

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。法院不調查,公告多寫「是否為凶宅不明」,要自己問鄰居、管理員或查民間資料庫。

例:公告備註「是否為凶宅不明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」。

海砂屋(又稱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)

混凝土使用含鹽分的海砂,鋼筋腐蝕、混凝土剝落。各縣市建管單位有列管名單,民國 70 到 80 年代的建物要特別留意。

例:查到建物在高氯離子混凝土列管名單上,就不建議投標。

機關與來源

金服(又稱 台灣金服、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、金拍)

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,受法院委託辦理金融機構為債權人案件的拍賣,流程與法院相同,但投標地點在金服各分公司。

例:本站執行機關標示「金服公司」的物件,公告來自金服網站。

行政執行署(又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)

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(欠稅、罰鍰、健保費等)強制執行的機關,拍賣程序與保證金規定依各分署公告。

例:欠稅被查封的房子由行政執行署拍賣,公告在行政執行署網站。

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

司法院提供的全國法院拍賣公告查詢網站,可依法院、縣市、拍賣日期查詢並下載公告。本站的法院公告 PDF 多數來自這裡。

例:用法院、縣市與拍賣日期列出當天所有案件,再比對案號找到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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